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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两岸卫生法与生命伦理研讨会暨‘基于(2)

来源:医学食疗与健康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现代医学伦理与法律理论前沿问题研究 现代医学伦理与法律理论前沿问题是本次研讨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多位学者围绕着3D打印、器官移植、基因权利

二、现代医学伦理与法律理论前沿问题研究

现代医学伦理与法律理论前沿问题是本次研讨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多位学者围绕着3D打印、器官移植、基因权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一)3D打印

3D打印,或数字化生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制造模式,并借助再生医学将其应用范围拓展到了生物学领域。3D生物打印技术通过将数字信息转变为生物模型从而模仿真实的器官,为等待器官捐献的医生和病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希望。然而尽管前景广阔,使用人体细胞来制造人体器官这一过程以及制造出的3D人体器官产品,都对现行的法律框架和专利政策提出了挑战。澳门大学法学院萧义宣助理教授对3D生物打印产品专利适格性进行了探讨。他考察了由3D生物打印产品相关专利产生的影响,特别着眼于美国法律及专利法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框架下的专利适格性问题,认为为了促进这一新技术的发展,必须要平衡专利的私人利益和人类尊严之间的问题。

(二)器官移植

非亲属间的活体器官交叉移植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法律构造与一般的活体器官移植相比更为复杂。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呈现出绝对禁止、严格限定、不明文禁止和明确允许四种立法态度。首都医科大学刘炫麟副教授认为,从我国法律、伦理和实践等角度考察,交叉移植已经具备了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但需要进一步关注开放性家庭交叉移植这一特殊类型,并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交叉移植失败后的纠纷处理;我国应当明文认可交叉移植,并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充分保障器官捐献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逐步建立“风险收益比”第三方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器官移植的分配与共享系统,并探索器官捐献者适当补偿等制度,以促进我国非亲属间活体器官交叉移植规范、良性和健康的发展。

(三)基因权利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变迁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推动了法制的发展,引起法律意识、法律内容的变化以及对法律实践、法律表现形式的影响。人类的基因权利是否存在?基因权利何以值得珍视和保护?南京中医药大学杜珍媛副教授认为首先应从社会生产变迁入手,分析基因权利存在的社会经济背景,在此基础上探讨其法理上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她对比评析了关于“基因权利”的概念及其性质的不同争议,认为基因权利是公民应有之权利,提出应对基因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基因权利不同于现有的传统的平等权、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是人类所应具有的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基因科技发展应用所产生的一系列新型的复合权利;运用英美法上的 “权利束”(bundleofrights)概念,将基因权利解析为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基因平等权等一束子权利;基因权利有其独立的价值——其维护了人性尊严,保障了人格利益,控制了技术理性,需要法律制度予以独立保护。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研究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是本次研讨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多位专家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交流与讨论。

(一)台湾地区的司法鉴定制度

台湾荣民医院葛谨主任对台湾地区的司法鉴定制度、台湾现行医疗纠纷审议/鉴定机构与单位、委托鉴定、医事鉴定小组医疗纠纷鉴定作业流程、鉴定法理和医事审议决策模式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分析:为解决逐渐增多的医疗纠纷,医师自发成立“台湾省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建立台湾医疗纠纷鉴定制度;该委员会从1964年至1986年的23年间共完成鉴定1812案,医师有过失者约5%;1987年1月台湾地区的“《医疗法》”公布施行,台湾地区“卫生署”设立医事审议委员会,接受医事鉴定之委托案由每年147件逐年增至406件;医事审议委员会的鉴定作业流程,是审查材料先由医院(医师)独立初审,再由复审委员一致之意见为鉴定意见,属于“阶层与共识混合型”。

(二)我国大陆地区的司法鉴定制度

多位学者围绕我国大陆地区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展开交流和探讨。上海中医药大学张静副教授通过一起已经生效的关于中医药的 “477万天价赔偿案”所引发的争议,结合《中医药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提出中西医在诊疗手段与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应建立独立的符合《中医药法》规定的中医医疗司法损害鉴定机制。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李玉声律师对我国大陆地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梳理了我国大陆地区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原因和法医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了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难、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几个方面:认为为发挥医疗纠纷鉴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应从几个方面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一是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二是完善立法,统一协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体制;三是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四是探索建立新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五是发挥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作用。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鉴定人出庭率低、出庭后质证效果差的突出问题,西南医科大学的魏洋老师从我国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出发,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和鉴定人出庭难的原因,并从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两方面对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提出了建议。

文章来源:《医学食疗与健康》 网址: http://www.yxslyjkbjb.cn/qikandaodu/2020/121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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