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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两岸卫生法与生命伦理研讨会暨‘基于(8)

来源:医学食疗与健康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六、其他法律热点与前沿问题探究 部分与会代表还围绕其他法律热点与前沿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王丽莎副教授认为,为了更好地

六、其他法律热点与前沿问题探究

部分与会代表还围绕其他法律热点与前沿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王丽莎副教授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控制和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应当废止监护人认定程序中能力宣告前置制度,而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精神卫生法》和综合治理政策中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根据精神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和社会控制需求的比例原则来加以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解员雷红力以城市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法制化建设作为切入点,经过分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药物、基本医疗设施和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模式、转诊制度、社区医疗的人力资源、医疗纠纷、社区医疗管理与考核等制度问题,提出城市基本医疗在运作形式上表现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服务+转诊服务+上级医疗机构与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的观点。

广东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翟方明副教授关注了我国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及其理论争议的问题,分析了我国退休职工医保缴费的相关规定及其实施现状,并对当前理论分歧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与评析,对退休职工应否缴费的根本性因素进行了深入的阐述。西南医科大学的黄静老师认为,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基于人格而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权利,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姓名、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属于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性权利,实质是人格伦理价值在法律上的确立;医学是以预防和治疗人体疾病、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为内容的学科,医疗行为直接触及患者的人格权益,行为过程中的疏忽、懈怠都将导致患者人格权益受到侵害,这是医疗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也是产生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西南医科大学与中国卫生法学会·南方医科大学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共同主办的这次会议,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研讨会实现了生命伦理与医疗立法学术研究跨地区、多层次交流,极大地拓展生命伦理和医疗立法的研究视野;为我国两岸学者提供了一次很好的交流机会,搭建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研讨交流、相互借鉴,展示最新的思想和理念,分享最新成果,这对加强两岸医药卫生法治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文章来源:《医学食疗与健康》 网址: http://www.yxslyjkbjb.cn/qikandaodu/2020/121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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