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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两岸卫生法与生命伦理研讨会暨‘基于(7)

来源:医学食疗与健康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台湾亚洲大学法律系蔡佩芬副教授作了题为“实务上医师告知范围与注意义务之研究与评析”的主题演讲。她以台湾地区相关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为例

台湾亚洲大学法律系蔡佩芬副教授作了题为“实务上医师告知范围与注意义务之研究与评析”的主题演讲。她以台湾地区相关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为例,以医师之告知对象、告知范围与程度、未履行告知之效果、医师之注意义务内容为研究对象,对相关判决分别提出见解,并对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重庆医科大学的冯磊副教授则关注了医疗暴力背景下的医生的拒诊权。他认为,面对日益严重的医疗暴力,医生采取了以拒诊为代表的自助行为,法律规范和道德伦理对此所进行的解释存在模糊,使得这一行为的合理性引发巨大争议;目前法律解释的功能性缺失,使其在判断拒诊行为合理性上作用有限;以拒诊为代表的自助行为的合理性应与权利的道德基础相关,以此观之,担心拒诊泛滥或者潜在患者利益受损缺乏依据;因此应当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例,结合中国国情,依照法律或伦理规则对拒诊的条件、方式和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邯郸市卫生法学会的张永伟老师从法定性、专业性和社会性三个方面对医师的职业属性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阐述。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解放从科学、体制机制、心理、信任等七个方面探究了医疗纠纷的成因,并着重阐述了第三方人民调解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做好第三方人民调解的要点,特别是对自身及同事多年从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和介绍。

山西大学的晏英老师认为,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通常怀着极大的负面情绪,应通过对这些情绪的倾听和接纳来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在促进式调解模式的基础上,按照不评价、不作判断、全盘接纳的中立性要求,从行为、语言到规避事项等方面构建规范化的倾听模式。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聂学律师通过对产前检查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认为产前检查合同构成行政合同,国家应当就避免先天性缺陷的发生等承担义务;法院可以侵犯优生优育选择权而判决产检机构承担缺陷儿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以不当出生为由认定产检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主任崔高明律师对海峡两岸医疗消费纠纷的处理作了比较研究,分析了海峡两岸医疗消费纠纷处理的现状,认为大陆处理医疗消费纠纷的法规法律存在着法律位阶、法律效力、标准和程序的问题;台湾地区处理医疗消费纠纷,存在着医疗纠纷刑事化、高额赔偿、时间冗长、鉴定程序缺少社会化等问题;根据两岸医疗消费纠纷处理的现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医疗消费纠纷的法律依据、处理程序、处理机制、对医疗资源的保护等建议。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川眀炬律师事务所赵因律师以输血感染丙肝案为例,探讨了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认为在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案件中,单纯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患者一方,不仅给其带来沉重的诉讼负担,而且有失公平;医疗产品损害案中的原告作为医疗损害案件中信息与证据掌握极度弱势的一方,由于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很难举出证据直接证明医方有过错。

(四)知情同意权

西南医科大学杨美芳老师对国内外癌症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应用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对国内外患者知情同意与生活质量现状的相关性进行比较,探究其影响关键因素,从医方和政府两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知情同意权的建议。

五、医药卫生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

西南医科大学的刘霞和周瑶老师均关注了医事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刘霞从职业伦理的视角出发,探讨了医事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培育问题,认为在医患纠纷高发的时代背景下,应将“以人为本”作为医事法律专业伦理道德教育的基础理念和核心要求,培养专业人才对人尊重、人文关怀、公平正义、特别有耐心和高度责任感等道德素养;在此基础上,结合伦理道德教育实践,明确伦理道德教育目标、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强化教育队伍建设以及改进教育途径和方法等具体思路,以培养出具有较高道德水准的医事法律人才。周瑶对医事法学研究生培养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我国医事法学研究生培养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同时,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的8名学生,也分别参与小组学术交流,以展示了西南医科大学学子们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精神风貌,受到参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文章来源:《医学食疗与健康》 网址: http://www.yxslyjkbjb.cn/qikandaodu/2020/121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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