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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两岸卫生法与生命伦理研讨会暨‘基于(6)

来源:医学食疗与健康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基因权利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变迁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推动了法制的发展,引起法律意识、法律内容的

(三)基因权利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社会变迁大大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推动了法制的发展,引起法律意识、法律内容的变化以及对法律实践、法律表现形式的影响。人类的基因权利是否存在?基因权利何以值得珍视和保护?南京中医药大学杜珍媛副教授认为首先应从社会生产变迁入手,分析基因权利存在的社会经济背景,在此基础上探讨其法理上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她对比评析了关于“基因权利”的概念及其性质的不同争议,认为基因权利是公民应有之权利,提出应对基因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基因权利不同于现有的传统的平等权、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是人类所应具有的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基因科技发展应用所产生的一系列新型的复合权利;运用英美法上的 “权利束”(bundleofrights)概念,将基因权利解析为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基因平等权等一束子权利;基因权利有其独立的价值——其维护了人性尊严,保障了人格利益,控制了技术理性,需要法律制度予以独立保护。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研究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是本次研讨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多位专家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交流与讨论。

(一)台湾地区的司法鉴定制度

台湾荣民医院葛谨主任对台湾地区的司法鉴定制度、台湾现行医疗纠纷审议/鉴定机构与单位、委托鉴定、医事鉴定小组医疗纠纷鉴定作业流程、鉴定法理和医事审议决策模式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分析:为解决逐渐增多的医疗纠纷,医师自发成立“台湾省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建立台湾医疗纠纷鉴定制度;该委员会从1964年至1986年的23年间共完成鉴定1812案,医师有过失者约5%;1987年1月台湾地区的“《医疗法》”公布施行,台湾地区“卫生署”设立医事审议委员会,接受医事鉴定之委托案由每年147件逐年增至406件;医事审议委员会的鉴定作业流程,是审查材料先由医院(医师)独立初审,再由复审委员一致之意见为鉴定意见,属于“阶层与共识混合型”。

(二)我国大陆地区的司法鉴定制度

多位学者围绕我国大陆地区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展开交流和探讨。上海中医药大学张静副教授通过一起已经生效的关于中医药的 “477万天价赔偿案”所引发的争议,结合《中医药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提出中西医在诊疗手段与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应建立独立的符合《中医药法》规定的中医医疗司法损害鉴定机制。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李玉声律师对我国大陆地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梳理了我国大陆地区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原因和法医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了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难、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几个方面:认为为发挥医疗纠纷鉴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应从几个方面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一是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二是完善立法,统一协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体制;三是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四是探索建立新的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五是发挥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作用。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鉴定人出庭率低、出庭后质证效果差的突出问题,西南医科大学的魏洋老师从我国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出发,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和鉴定人出庭难的原因,并从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两方面对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提出了建议。

四、医药卫生法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医药卫生法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也是本次研讨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参会专家围绕着医生的权利义务、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保障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讨论。

(一)医生的相关权利义务

复旦大学姚军副教授作了题为“能力宣示、注意义务和过失认定——医事法视角下医生专家注意义务的负担及其后果”的主题演讲。他对注意义务的类型、注意义务负担的来源和依据、专家之“专”以及本源是“责任”还是“义务”进行了阐述和辨析;认为行为人未尽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发其不期之实际损害,谓“疏忽大意型过失”,而专家因未尽一般人难及之专家注意义务而导致不期损害发生的,依法应承受不利于其之后果,谓“专家责任”;未尽注意义务与承担法律责任之间为因果关系;基于古老的信用等原则,主体对外的能力宣示是其自我负担注意义务的重要来源。

文章来源:《医学食疗与健康》 网址: http://www.yxslyjkbjb.cn/qikandaodu/2020/121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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